審查項目表:
1.簽約方:買賣雙方的全稱和詳盡地址,包括相關人的姓名,買賣雙方必須會簽。
2.合同日期:
1)、標明合約達成的最初日期;
2)、合同編號。
3.貨物描述:可采用ISRI有色金屬代碼,或詳細描述擬交易的商品。同時明確可接受的品質浮動范圍,如:“允許X%水份”或“銅含量不低于X%”或“允許X%涂層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ISRI標準中某個代碼所代表的廢料品種被采用,除非另有規定,則雙方亦受“蘋果”條款的約束,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蘋果”條款附后。
4.數量:列明準確的成交數量和允許的溢短裝幅度,如:“40,000磅,允許5%溢短裝”或“38,000至42,000磅”。
5.包裝:列明允許的包裝形式和必要的限制條款,如:“打捆,每捆不超過60英寸”或“捆重不超 過3,500磅”等。
6.交貨條件:列明裝運或交貨地點的詳細地址,必要時包括具體的鐵路站點、庫房等,列明通知人。如:“FOB(實際的裝運港)芝加哥”;“FOB(實際的交貨地點)圣路易斯”;“FAS巴爾的摩集裝箱堆場”;“C&F日本東京”。如果在做合同時,這些細節尚不能確定,則注明:“憑隨后的裝運/交貨指示”,同時列明運輸工具以及運輸車輛的型號和規格、鐵路貨車、集裝箱或允許的裝運批次等。
7.裝運期:允許的裝運或交貨的期限應清楚列明,如:“最遲裝運日期2000年1月15日”;或“2000年1月15日前交貨”。或者注明交貨時間選擇權歸誰(買方/賣方),貨物在規定的時限內裝運。
8.價格:列明單位價格,如:“200$/CWT(英擔)”;“20美分/磅”;“400$/凈噸”同時要注明價格基礎如:“干凈重”;“全銅含量”。必要時,可列明準確的處理費、冶煉費、精煉費或單位雜質扣減(要避免使用罰款字樣)。
9.支付條款:付款方式必須明晰,如:“裝船后30日內付清”;“工廠收貨后15日內付清”。要避免使用“按慣例”;“30日付清”或“現款結清”這樣的模糊字眼。支付貨款所需的運輸單據也應列明,如:“提單,發票,重量證”等。同時要列明具體的付款方式,如果雙方對延誤付款有處罰安排,也應寫進合同。如用信用證付款,則建議將信用證的條款也寫進合同。必要時,合同還要強調是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關稅、環節稅及其它可能發生的稅、費。合同還要規定以賣方還是買方的檢驗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
10.分配和轉讓:合同要列明買方或賣方有無權利分配和轉讓合同。如果合同可分配和轉讓,應強調合同受讓人要承擔合同所規定的同等義務。
11.通知:賣方應規定與本合同有關事宜的通知方式,即當面遞交,用電報、用掛號信通知。同時還要規定在什么時間內被通知方可視同接到該通知。
12.不可抗力:該條款是與上述第13條中的缺陷條款相關聯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列舉出類似于罷工、火災、事故等超出其控制能力之外的不可抗力事件,從而免除其對所造成的損失或延誤的責任。
13.索賠:賣方可要求規定任何與金屬貿易有關的索賠,包括質量不符、短重或其它原因導致的索賠,必須在交貨后一定期限內通知賣方,否則可視為買方放棄索賠。
14.仲裁及法律適用:合同要規定解決合同項下法律爭議的適用的法律和具體的仲裁的程序。(如選用ISRI仲裁程序,合同應明示)。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