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0]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促進礦業和地質勘查行業的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綜字[1999]183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國土資源部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促進礦業和地質勘查行業的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綜字[1999]18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礦業企業和地勘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在申請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將應繳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
㈠勘查、開采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的;
㈡在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和重點開發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
㈢大中型礦山企業因資源枯竭,勘查接替資源的;
㈣國有礦業企業經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資經營時,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以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入股的;
㈤國有礦業企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
述國家緊缺礦產資源和國家重點開發礦區,由國土資源部確定并定期公布。
國有地勘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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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