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1998]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環境資源廳,重慶市礦產資源開發辦:
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為了認真貫徹國家頒布的礦產資源管理法規,使礦山企業采礦登記與企業工商登記相銜接,現就采礦登記與企業工商登記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立礦山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㈠設立礦山企業的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前,應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礦山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㈡設立礦山企業的采礦權申請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取得該企業名稱使用權后,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以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授權到相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㈢設立礦山企業的采礦權申請人持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營業登記。
㈣礦山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后,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礦山企業開發建設和礦產資源開采活動。
二、已設立的企業申請采礦權,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到相應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取得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持換發的營業執照和有關文件,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
三、礦山企業(以下稱采礦權人)變更有關登記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㈠采礦權人變更礦區范圍、主要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的,在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采礦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
㈡采礦權人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
㈢采礦權人轉讓采礦權時,受讓方為已設立礦山企業的,應在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轉讓并領取采礦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采礦權轉讓,受讓方為新設立的礦山企業的,轉讓審批及工商登記程序應當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
四、采礦權人因停辦、關閉礦山或因違法被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注銷或吊銷采礦許可證后,應在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五、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吊銷采礦許可證時,均應將有關通知抄送礦山企業工商登記主管機關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
一、《關于授權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規定》(地發[1998]48號)(略)
二、《關于下發〈礦山建設規模分類一覽表〉的通知》(地發[1998]17號)(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