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進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保障能力為目標的《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近日由國務院正式批復并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根據規劃,我國將以油氣資源和鐵鎳鉻銅等礦產為重點積極開展境外礦產資源開發合作。
根據規劃,鎢、錫、銻、稀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礦產資源總回收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礦區土地復墾率等一些重要指標為約束性指標。規劃明確提出通過增加資源儲量,滿足建設一批大中型重要礦產資源供應基地需要,使我國重要礦產品產量平穩上升。到2015年,煤炭產量達到33億噸以上,石油2億噸以上,天然氣1600億立方米以上,地面抽采煤層氣100億立方米,鐵、銅、鋁土礦、鉀鹽等重要礦產國內保障程度保持現有水平或得到提高。
根據規劃,我國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水平將明顯提高,重要優勢礦產開采總量將得到有效調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將不斷優化。到2015年,大中型礦山比例達到10%以上,完成約50處重要礦產地儲備,礦產資源總回收率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平均分別提高約5個百分點。礦山地質環境和礦區土地復墾狀況將明顯改善。到2015年,新建和生產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得到全面治理,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35%和礦山廢棄土地復墾率達到30%以上。
在鼓勵開采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密切相關且國內供給相對不足的礦產同時,規劃明確了鎢、錫、銻、稀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一些重要優勢礦產的限制性開采要求。實行年度開采總量指標控制,加強開采和出口宏觀調控,保護資源,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優勢資源戰略地位。推進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和保護機制。建立石油、特殊煤種、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等礦產地和礦產品儲備,為調控市場、應對突發事件和保障國家資源供應安全奠定基礎。
規劃明確提出了擴大開放、積極參與
[1] [2] 下一頁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